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各县(区)人民政府,市直各单位,省属以上企业:
依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晋政办发〔2023〕9号)精神,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。
将现行的城区、矿区、郊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880元调整为1980元。同时,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。调整后,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.4元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.3元。
将现行的平定县、盂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60元调整为1880元。同时,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。调整后,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.8元;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.2元。
二、本通知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,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:
(一)加班加点工资;
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、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
(三)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三、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3年3月15日